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易金矿业网 2023-04-14 23:32 编辑:admin 292阅读

探矿权、采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一、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探矿权、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二、注意事项(一)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售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五)需要部分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我公司为一矿业公司。2003年12月,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将甲地质队拥有的某铝矿的探矿权转让给我公司,转让款为50万元。我公司委托甲地质队进行探矿,并于同年12月底签订了委托探矿合同。2004年1月,我公司先期投入100多万元。甲地质队进行前期勘查后,初步判断该铝矿储量较大,前景较好,要求将转让费提高至80万元。我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04年2月签订了补充合同,同时将余下的30万元打到了甲地质队的账户上。2004年2月底,我公司又追加投入200多万元。甲地质队看到该铝矿的前景较好,有利可图,开始反悔,以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为由想要回该探矿权。这时我公司才了解到该铝矿探矿权是由国家与甲地质队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

请问题: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我公司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河南某矿业公司 李云

答:关于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该合同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首先,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审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又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应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

其次,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并且要缴纳探矿权价款。甲地质队作为该铝矿的探矿权人,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其和国家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是部分国家出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定,探矿权涉及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

但国家出资部分与甲地质队出资部分在实际的勘查投入中是不能完全分离开的,在转让时,甲地质队应当委托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整个探矿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由审批转让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出资比例对国家出资部分和企业出资部分进行分割。对国家出资部分,甲地质队要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才能转让。

另外,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应进行变更登记。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即受让人只有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才能投入资金进行勘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某铝矿探矿权转让给你公司,既没有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转让探矿权。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因此,在甲地质队反悔的情况下,你公司不能要求甲地质队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你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甲地质队返还探矿权转让费。同时,如果在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时,甲地质队故意隐瞒其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国家部分出资形成的情况,甲地质队应当赔偿你公司先后两次投入勘查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笔者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到权威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东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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