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制度

易金矿业网 2022-06-04 19:58 编辑:蒲巧 299阅读

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具备一定条件的,经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进行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以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划分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目前实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地质矿产部门两级审批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除此之外,均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具备的条件

1.转让探矿权应具备的条件

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具备的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转让人具备有关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另外,审批机关对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转让协议有很具体的审查要求,在提供的草签转让合同中,一定要有下面的内容。

探矿权转让合同中: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标的,即探矿权名称;③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工作程度等;④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⑥受让人对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⑦违约责任;⑧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应注明: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标的,即采矿权名称;③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④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⑥受让人对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⑦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继续施工、生产的承诺;⑧违约责任;⑨必要的说明。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管理制度目前仍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之中,在实际办理有关申请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变化。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一般程序

转让申请资料送到具有审批权限的省或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后,一般要经历材料受理、审查与签批、通知与变更发证三个过程后,才能实现合法转让。

1.材料受理

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的受理分别属于勘查登记与开采登记两个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前,不仅要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还会要求附具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理由,以便对转让项目有总体的了解。转让申请人在报送材料前,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

(1)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2)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的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

(3)转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因审批机关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2.审查与签批

审批机关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条件,为了满足审查要求,转让申请人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加以说明和证实。

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过程中,申请资料要经过多道环节把关,例如在省地矿主管部门,要经过主管人员审查、处室负责人复查或审核、有关处室会审等审查程序,全部通过后,方能报送主管厅领导签批。

3.通知与变更发证

按照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受到转让申请40日内,做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对经过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或者采矿权价款,转让审批机关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落实处置办法后,才允许办理变更手续。

(五)转让审批的收费项目

在转让审批中,管理机关仅对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收取探矿权价款或者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转让得到批准后,在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变更时,登记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使用费,具体标准见前面的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或开采登记管理部分。

(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及管理中的有关法律责任

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违法处罚项目: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