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1 100万元以下 3.5%
2 100-500万元 3.0%
3 500-1000万元 2.5%
4 1000-5000万元 1.5%
5 5000-10000万元 1.0 %
6 10000-100000万元 0.5%
7 100000万元以上 0.1%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