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汽车抵押权和质押权?

96 2024-01-15 16:30

一、法律中汽车抵押权和质押权?

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如果汽车被拍卖,银行优先受偿,有剩余再偿还质押公司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四、抵押权消灭并涂销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抵押权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另一种就是抵押物灭失之后会获得一些赔偿,而这部分赔偿金将会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此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不被损害。双方合同约定的除外。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扩展资料: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七、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应该在债务到期后及时行使债权或者抵押权,如果在抵押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就属于怠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可能归于消灭。

八、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许多情况下被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贷款人需要确保借款人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然而,抵押权设立后,涉及到一些法律后果和责任。

1. 抵押物的限制

通过设立抵押权,贷款人获得了对抵押物的拥有权,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法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这意味着,借款人不得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资产。这是保护贷款人权益的合理限制。

此外,借款人在抵押权设立期间需要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状态。如果抵押物出现损坏或丢失,借款人有责任进行修复或赔偿。这是为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2. 债务优先权

抵押权设立后,贷款人获得了在抵押物上的优先权。这意味着,在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先行获得偿还款项。如果借款人拖欠债务或违约,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债务。

贷款人的债权优先权确保了其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得到迅速回报的可能性。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时,根据先抵押优先的原则,先设立抵押权的贷款人享有优先权。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债务违约的风险。

3. 迟延利息和罚息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要求迟延利息和罚息。迟延利息是指在逾期偿还的基础上额外计算的利息,通常是借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罚息则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需支付的额外金额。

迟延利息和罚息的设立旨在为贷款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以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这也是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督促和惩罚措施。

4. 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当借款人无法还清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来清偿债务。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过程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贷款人应该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金额(如果有)将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可能会失去其持有的抵押物。

5. 法律诉讼

如果出现争议或法律纠纷,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抵押权设立将增加其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风险。借款人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贷款人在追索债务时可能需要寻求法律途径,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如果诉讼最终胜诉,贷款人可以通过扣押或执行抵押物来实现其债权。

结论

抵押权设立对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带来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需要考虑这些法律后果,并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借款人需要了解并履行抵押权设立所产生的责任,以避免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抵押权设立有助于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应该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充分了解这些法律后果,并且确保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能够保护双方的利益。

九、抵押权包括权利抵押吗?

权利抵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各国民法一般规定权利抵押准用民法关于一般抵押的规定,因此称为准抵押。权利抵押的标,抵押权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抵押权与债权一起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

十、重复抵押如何行使抵押权?

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依现行法,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不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力,抵押权自然也不产生。许多学者对这一登记合同生效主义持异议,认为如果把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但抵押权不成立,而且抵押合同也不成立,从而抵押权人无依据请求抵押人为登记行为,从而使抵押合同目的落空。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应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从而对现行法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形成了登记生效主义。而就不动产重复抵押而言,先序抵押权设立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为抵押登记,其抵押权成立,得对抗后序抵押权人,若签订抵押合同在后的债权先为抵押登记,依登记生效,亦或登记对抗主义,都产生对抗先签订抵押合同之债权人的效力。可见,各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决定于登记之先后顺序。这一原则已普遍被各国法所采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情况,从而奠定了动产抵押在现行法中的合法性地位。动产作为抵押物,由于其不移转占有,故用动产抵押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动产抵押的情况,“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实质上确立了动产抵押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在重复的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当事人之间确定抵押关系。但若不经登记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即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以后设立的新抵押权,如果后序抵押权先行登记,则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可对抗先设立的抵押权人。可见,动产抵押虽于签订抵押合同时完成设立,但此种设立的效力只得约束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复的动产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次序,仍要依登记先后顺序确定,这点与不动产抵押类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依抵押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其次序,这是动产抵押在设立上与不动产抵押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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