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开采的矿山矿业权评估价值有吗?

203 2023-12-24 04:52

一、停止开采的矿山矿业权评估价值有吗?

需要区别分析。

一,资源枯竭的矿山停止开采后,不具有评估价值。

二,因为环境保护政策,纳入三区的矿业权实行退出,矿山固有价值存在,但是由于矿业权会因为政策原因灭失,国家按照协商机制进行补偿,这类矿业权的评估价值大约等同于矿山前期勘探及为开发而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这类矿山由于矿业权最终灭失,价值有限。

三,由于选矿技术条件限制,某些矿山采选成本过高,经济效益倒挂而停止开采的矿山,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评估价值为负值。也许未来选矿技术突破,一些呆矿成为有开发价值的矿山,才具有评估价值。

四,因为成本和效益持平,总体上没有收益而停产的矿山,不具备评估价值。只能看未来科技进步,或者是企业技术攻关能否取得突破,才能判断此类矿山是否具有评估价值。

二、采用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影响因素包括利息吗?

采用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影响因素包括利息。

解析:运用成本法评估地价要注重分析地价中的成本因素,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用土地必须支付地租,由于开发土地投入的资本及利息也是构成地租的费用内容,因此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成本法又称为成本逼近法、承包商法、原价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是依据开发或建造待估不动产或类型不动产所需要的各项必要费用以及正常的利润、利息和税费各项正常费用,从而确定待评估对象价格的方法,采用成本法估价出的价格称为积算价格。利用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缴纳的税金及土地使用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特别适用于地产市场不发达,很难找到交易实例,并且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价的土地,也比较适用于对一些既无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特殊性土地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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