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取消文件

易金矿业网 2023-07-03 06:19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取消文件

一、为进一步拓展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渠道,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管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以下简称12336微信平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2336微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平台。举报人通过平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循渠道畅通、方便举报,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及时反馈的原则,接收处理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

  四、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国土资源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规范流程,明确标准。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要求,确保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渠道畅通、运行平稳、处理规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使用12336微信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开展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行使12336微信平台违法线索的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和职责,通过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了解掌握本辖区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

  六、12336微信平台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

  (一)土地违法行为。

  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七、12336微信平台不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

  (一)依法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二)检举揭发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拖欠,依法应由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用地用矿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八、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和职责,适当拓展违法线索接收范围,或者适当缩小不予接收范围,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12336微信平台予以接收和不予接收的违法线索范围在《举报说明》中向社会明示。

  十、举报人通过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按照提示要求输入所举报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信息,提交违法线索。

  十一、12336微信平台接到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后,自动告知举报人已接收违法线索的信息。

  十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文字、图片等举报材料进行判定,及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判定结果:

  (一)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并且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二)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但存在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三)对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建议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违法线索办结;

  (四)对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属于重复举报,违法线索办结;

  (五)对举报材料缺少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描述不够清晰完整,需要举报人作进一步补充后才能判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违法线索办结。

  十三、不同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所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或持续时间、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办理。

  合并线索办理结果应当由12336微信平台分别推送至举报人。

  十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违法线索办结:

  (一)经核查发现不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经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判定、核查、处理违法线索的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主动与举报人沟通核实情况,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通报12336微信平台接收处理违法线索情况、督办重点地区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等多种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微信平台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规范。

  十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12336微信平台建设、开发、维护和运行工作等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证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平稳运行。

  十八、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与举报线索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直接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应当处理的违法线索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隐瞒、谎报违法线索处理情况;不得故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不得利用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十九、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二十、违法行为发现、核查、查处等职责已经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部门履行的,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由相关部门使用12336微信平台,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一、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

1.负责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标准、规程、规范。

2.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

3.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查开采方案,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

4.调处采矿争让、纠纷;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6.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

7.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8.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

三、矿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局属单位 · 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04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05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06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1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2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3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4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5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117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108地质大队) · 贵州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109地质大队) · 贵州地矿测绘院 ·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 ·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 贵州省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 · 贵州省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贵州山水国际旅行社 · 贵州省地勘装备服务中心 · 局机关服务中心 · 贵州地矿投资有限公司 · 贵州地矿风险勘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贵州浅层地温能开发有限公司

四、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矿物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我们要合理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研发科技,开发替代新能源。

不制造,不使用,不买卖。

五、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款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减缴、免缴。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以招标出售、拍卖、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区块编号。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二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保留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所在的区块。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探矿权变更登记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两年内,作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矿山建设立项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开采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申请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第十七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第二十三条 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于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二)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由探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申报。

  转让采矿权,应由采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的,抵押合同无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矿产储量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矿产储量经批准之后,探(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应向采矿登记管理

六、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有哪些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大型矿山设计应具有甲级工 程设计资质,中、小型矿山应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按持有的 设计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级别承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任务,严禁跨专业跨 等级承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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