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管理办法

易金矿业网 2023-06-24 02:52 编辑:admin 294阅读

一、陕西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年度用地控制指标,计划部门综合平衡,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偿划拨给其

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暂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收回时,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陕西省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岩盐矿产全国第一

三、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

陕西共有10大金矿,包括华坪金矿、新大坪金矿、雷家沟金矿、文军金矿、霍山金矿、夏河金矿、小坑岭金矿、大巨龙金矿、十三泉金矿和宁化金矿。其中,华坪金矿、新大坪金矿、雷家沟金矿、文军金矿和霍山金矿是陕西比较有名的金矿,矿产资源量比较丰富。这些金矿的发掘和开采都对陕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且也为社会创造了不少的就业机会。

四、陕西省矿产资源

玉石、丹砂、铜、铁等均含量丰富。

关中平原除了肥沃的土地,还有富含矿产资源的山地丘陵,玉石、丹砂、铜、铁等均含量丰富。秦岭支脉的骊山“其阴多金,其阳多美玉”,蓝田的美玉,涪陵的丹砂,当时已名重一时。在今华阴市南的符禺山、华县的阴山、滑南市东南竹山、西安市长安区的龙首山等均有铁矿,同时关中地区出铜的山脉在《山海经》的记载里也有5处之多。

五、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主任

最新发布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显示,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潜在总价值超过42万亿元,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高居全国之首。

    据最新一期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陕西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93种,已列入陕西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87种、矿区695处。矿产资源储量潜在总价值超过42.58万亿元,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居全国之首。陕西省煤、石油、天然气三种支柱性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国及西部的位次分别为:煤全国第三,西部第二;石油全国第七,西部第二;天然气全国第二,西部第二。

    2007年度陕西省境内开展地质项目427项,新增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分别为:煤7207700千吨、铁矿石量22283千吨、铜金属量220300吨、铅锌金属量225392吨、锰矿石量5160千吨、钼金属量38243吨、金金属量142089千克、钒(V2O5)43411吨。新发现矿产地5处(大型2处、中型1处、小型2处);其中,煤大型矿产地2处,铁中型矿产地1处,铁、金小型矿产地各1处。陕西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接续地;能源资源具有储量大、品种全、组合好、分布广四个特点。此外,尽管陕西省资源丰富,但总体勘查程度低,经济可采储量少,难以开发利用的资源量多;铁、铜、铬等一些支柱性矿产短缺。除能源矿产外,金属、非金属矿产特大型、大型矿少,中小型矿多,富矿少,中低品位矿多;单一矿少,共伴生矿多。

六、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在河道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日前,贾治邦省长签署省政府令,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河道采砂的条件、范围、违法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采砂活动实行审批制

  《办法》指出,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采砂活动实行审批制。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规定,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政府确定。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办法》规定,我省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应向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罚1至3万

  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陕西矿产资源局

33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

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5

陕西省宝鸡氮肥厂

36

陕西秦岭化肥总厂

37

西北橡胶总厂

38

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39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40

西安煤矿机械厂

41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股)

42

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43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

44

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

45

陕西省投资公司

46

陕西开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48

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

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

50

陕西省印刷厂

51

西安新华印刷厂

52

国营五二三厂

53

宝鸡机床厂

54

周至铁矿

55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公司

56

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

57

陕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

58

陕西省皮革工业公司

59

陕西省包装公司

60

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

西北耐火材料厂

62

陕西省长安钢厂

63

华山冶金车辆厂

64

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

65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6

陕西省钢铁炉料供销公司

67

陕西省略阳钢铁厂

68

陕西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69

陕西省柴油机厂

7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

西安海红轴承总厂

72

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73

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74

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75

陕西重型机器厂

76

汉工油泵油咀厂

77

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

78

陕西汽车齿轮总厂

7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80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81

陕西省咸阳氮肥厂

82

陕西华复工贸集团公司

83

陕西省韩城氮肥厂

84

陕西省磷化工总厂

85

陕西省化工总厂

86

陕西省石油化工企业供应公司

87

陕西省化肥供销公司

88

陕西沣京化肥厂

89

陕西省高陵磷肥厂

90

陕西省商洛磷肥厂

91

陕西省安康氮肥厂

92

陕西省蒲城氮肥厂

93

陕西省富平氮肥厂

94

陕西省石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5

陕西省双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

97

陕西省乳制品集团公司

98

陕西省食品公司

99

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

陕西省友谊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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