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小矿发展历史回顾

易金矿业网 2022-01-28 15:51 编辑:任宏 298阅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小矿的发展历程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息息相关,和矿业体制改革同步。研究小矿的历史背景、成长过程对今后小矿的健康发展有着现实的意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5个发展阶段:

1.2.1 第一阶段――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8年)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暂行条例》,从条例的颁布到1952年已收到巨大成效,全国近10个有影响的煤、铁矿山及其联合企业迅速恢复了生产。大部分中、小型的民(私)营矿山也步入了正常生产轨道。国内矿业的生产水平达到或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前的最高水平,如粗钢和生铁的产量达135万吨和193万吨,煤炭产量为6353万吨。但是,民(私)营矿山企业发展到1956年,经过社会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后,我国非国营经济成分的民(私)营矿山企业就此消失。1966~1978年,矿业总体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无论矿山数量和产品品种均由国有矿业所控制甚至垄断。这个阶段,小型矿山只是凤毛麟角,而且是以社队企业或五小工业的面貌出现的。这个时期是小矿发展的初级阶段。

1.2.2 第二阶段――有水快流阶段(1979~1985年)

改革开放以来,给小矿带来了发展的春天。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品需求迅速增长,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供需矛盾尖锐,而我国当时农村大量文化素质不高的富余劳动力又急需就业。在国有矿山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大背景下,小矿(当时称乡镇企业)依靠农村原始积累,以土法上马和粗放经营为特点而迅速崛起。它的发展,大大缓解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和矿物原料的需求,同时解决了上千万个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就业问题。小矿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所占比例,由1978年的不足2.0%提高到1985年的大于30.0%。打破了国营矿山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呈现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态势。这个时期充分体现了政策放开后,农村急欲脱贫致富、大搞群众办矿的特点。但是伴随着乡镇、个体矿迅猛膨胀的同时,也暴露出发展的盲目、无序、分散、粗放等先天不足和政府管理滞后产生的各种弊端。

1.2.3 第三阶段――依法办矿阶段(1986~1995年)

随着《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3个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区、市)乡镇矿业管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乡镇矿山企业明确规定了“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而使小矿山企业从无序发展状态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此阶段,小型矿山企业因受市场需求的拉动,基本上与国有矿山企业并驾齐驱。据原地矿部矿管局统计,1986年全国小矿已达12.00万个,生产矿石5.50亿吨(砖瓦粘土矿石除外),占全国矿石产量的32.0%。以后的10年由于政府宏观调控不力,片面强调放开、搞活,忽视管好,致使小矿出现了过度发展、恶性膨胀,到1995年年底,全国小矿(含个体采矿)总数已达27.43万个,开发矿种154个,年产矿石量37.72亿吨,矿业现价产值750.49亿元,从业人员863.25万人。矿石产量已占全国矿石总产量51.20亿吨的73.7%(其中包括砖瓦粘土9.17亿吨,建筑用砂5.73亿吨),如果不包括砂石、砖瓦粘土等产量,也占到43.9%。增产最快的除非金属建材矿产外,就是小煤矿,从“六五”到“八五”期间(即1980~1996年),17年来全国煤炭增产7.50亿吨,其中小煤矿就增产了5.00亿吨。特别指出的是1993年小煤矿产量为4.89亿吨,第一次超过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而且以后这个势头继续挺坚。

1.2.4 第四阶段――整顿治理阶段(1996~2004年)

这个阶段针对小矿发展过多、过滥、无序、分散、粗放的局面,通过集中整顿已逐步好转。此阶段初期,小矿已经成为我国矿业和农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6年,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上海市)小矿在该省(区、市)矿山数量的比重均超过95.0%,不同矿种产量的比重约为30.0%~80.0%。然而在小矿蓬勃发展过程中各种负面影响和缺陷也凸现出来,诸如: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资源消耗过快,后劲不足,采选技术落后,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过低,伤亡事故频繁,破坏生态环境等。因此,随着1995年《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的发布,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围绕小矿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治理整顿。通过几年努力,国家总体矿业结构进一步得到了优化,各地依据规划、产业政策和企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严重破坏环境的小矿发展。从1996~2004年包括对小煤矿的关井压产整顿工作,使小矿总数由1996年的21.42万个减至2004年的11.62万个。

1.2.5 第五阶段――整顿规范阶段(2005年至今)

这个阶段初期,小型矿山企业所占比例已下降,大中型矿山企业所占比例明显上升,矿山开采规模结构逐步趋于合理。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对矿产资源需求剧增,刺激了各类投资发展小矿,无证、非法采矿现象反弹,管理部门重出让矿业权轻监管,采矿秩序再次混乱。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经过整顿和整合,2007年全国矿山企业124930个,其中小型矿山及小矿为115160个,大、中、小矿山企业比例由2005年的2.59∶3.42∶93.99调整到3.21∶4.61∶92.18(表1.4)。

表1.4 1999~2007年全国非油气矿产资源矿山企业数变化情况

续表

煤炭资源开发是这次整顿的重点,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2005年全国煤炭矿山企业总数23570个,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14个,中型矿山企业491个,小型和小矿22765个。大、中、小矿山企业所占比例为1.33∶2.08∶96.59。小煤矿与上年相比减少2905个。至2007年底,全国煤炭矿山企业总数23324个,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69个,中型矿山企业696个,小型和小矿山企业22259个,大、中、小矿山企业所占比例为1.58∶2.98∶95.44。从产量统计看:2007年全国原煤产量20.43亿吨,大型、中型、小型和小矿的煤矿产量分别为:10.33亿吨、3.32亿吨、6.78亿吨,其矿产量比例为50.54∶16.26∶33.20。与2005年相比,矿山总数压缩而产量相对提高了。从构成上看,大中型煤矿占行业主体地位,小煤矿山数量及产量所占比例均呈下降趋势,产量由约占一半降到占总产量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