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开采权

易金矿业网 2023-06-29 06:32 编辑:admin 298阅读

一、矿业开采权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二、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1、准予登记:

2、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三、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

矿山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四、矿产资源开采规定

国有土地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任何人任何单位团体都无权开采

五、矿山开采土地管理办法

《规定》对采矿权设置规模、设置年限作出限定,海口、三亚市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内陆市、县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其余沿海市、县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

  此外,开采石料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但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施工动用石料矿产资源需设置石料采矿权的除外;开采河砂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2年。但因河道疏浚工程需要设置河砂采矿权的除外;开采粘土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开采其它矿产资源不超过10年。

  《规定》明确,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每5年调整一次。

  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面,《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沿海基干林带、重点旅游景区等区域进行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防止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破坏。采矿权人未依法取得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不得实施开采。

  《规定》所称的砂石土矿产资源,是指建筑用、砖瓦用、填方用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不包括饰面用石材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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