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开采流程视频

易金矿业网 2023-06-26 13:45 编辑:admin 297阅读

一、矿产勘查开采流程视频

关于这个问题,1.保护现场:勘查人员必须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污染、移动或改变,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记录现场:勘查人员必须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天气、气味、声音等,以及现场的构造、布局、物品、痕迹等,并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

3.采集证据:勘查人员必须逐一采集现场的所有证据,包括物证、痕迹、口供、录像、录音等,并妥善保管和标记,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分析证据:勘查人员必须对采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和鉴定,包括指纹、DNA、笔迹、火药痕迹等,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5.制作勘查报告:勘查人员必须制作详细的勘查报告,包括现场情况、采集的证据、证据分析和鉴定结果等,以供后续的调查和审判使用。

二、矿产勘查方法有哪些

矿产勘察、采掘、选矿、冶炼等环节。矿产勘察是寻找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矿体的活动,包括地质勘查和矿产储量估算。采掘是指进行开采和运输矿石的活动,包括露天开采和井下采掘。选矿是为了使矿石达到指定的质量标准而进行的,包括浮选、选矿等活动。冶炼是将提取出来的矿物质转化为有用金属或化工原料的过程,包括熔炼、各种精炼等环节。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时,需要注重环保、生态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三、矿产勘查阶段划分及任务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广义地说,一般可理解为地质工作的同义词,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

四、矿产勘查开采流程包括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五、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

 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

 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

 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

 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

 “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

 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

 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

  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

 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

 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

 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探矿权网上公

 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 

 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勘查登记处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六、矿产勘查的五个原则

露天开采境界设计的主要原则如下:

(1)圈定的露天开采境界要保证露天采场内采出的矿石有盈利,即采用的境界刹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

(2)要充分利用资源,尽可能把较多的矿石圈定在露天开采境界内,发挥露天开采的优越性;

(3)所圈定的露天采矿场的帮坡应等于露天边坡稳定所允许的角度,以保证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

(4)用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的露天开采范围很大,服务年限太长时,应按矿山一般服务年限确定初期露天开采的深度,

(5)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露天开采境界:

按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后,境界外余下的工业矿量不多,经济上不宜再用地下开采;

矿石和围岩稳固性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量大,矿石和围岩有自燃危险等,在安全上和技术上不适子用地下开采;

(6)下列情况,可适当缩小露天开采境界:

开采境界边缘附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河流和铁路干线等需要保护,或难于迁移至露天采场影响范围以外;

排弃场占用大量农田,征地困难;

由于地形条件(如采场最终边帮上有较高的山头),造成基建剥离量大和初期生产剥采比大;

为了避开严重影响边坡稳定的不稳定岩层;

(7)当矿体极不规则,沿倾向厚度变化大,矿体上部理盖层较厚或地形复杂(如境界内有孤立山头等)时,用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初步确定境界后,再用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8)如果基建剥离量大,初期生产剥采比大,则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定用露天或地下开采;

(9)对于特厚的剥采比很小的矿床,有时要根据勘探程度及服务年限确定露天开采境界,而不应按境界剥采比确定开采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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