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采工人

易金矿业网 2023-06-25 19:25 编辑:admin 298阅读

一、矿产开采工人

现在的煤矿工人已经不那么危险了,大都采用了机械化采煤,不像原来靠人来挖煤,现在的煤矿工人,主要是掌握井下出煤的数量,另外的任务就是严格查询安全漏洞,有不安全因素的地方,随时随地加以解决,这是煤矿工人现在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小宝当一线采煤工人也不是那么危险

二、矿产开采股票

以下是主产金属银的几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1. 科瑞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金、银等贵金属的提取技术及设备研发制造,是国内较早开展贵金属领域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股票代码为600579。

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采掘、选矿、冶炼、加工各种金属矿产,其中包括银矿产。股票代码为6016。

3. 贵州茅台古城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是旅游开发和经营,旗下还拥有一家贵金属冶炼公司,负责银矿开采和冶炼业务。股票代码为600138。

需要注意的是,市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限于银矿产,股票投资涉及复杂因素,建议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和判断投资时机后再进行投资。此外,以上股票只是提供参考,不代表推荐或不推荐本股票。

三、矿产开采公司

   中国矿产资源集团的出资方包括中铝集团、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以及中国五矿集团等大型国有矿产企业和钢铁企业。

   2022年7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亿元,业务包括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销售等。该集团注册地为雄安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姚林,总经理由郭斌担任。

四、矿产开采公告查询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挂牌成交价即为该采矿权的总价款,不包括按规定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和各项规费。

(三)竞得采矿权后,相关部门的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

  (四) 采矿权出让人提供的矿区地质资料仅供参考,不承担担保责任,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了解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五)因开采该矿与当地产生的纠纷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六)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等资料的编制费用由竟得人承担。

  (七)竞得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

七、特别提示:本次出让矿权(新增资源)非新设矿权,与原矿权使用同一采矿许可证,不能单独办理采矿许可证,非原采矿权人竞得则须与原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签订采矿权(新增资源)出让合同,方可办理新采矿许可证。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沅陵县不动产交易中心(辰州西街政务中心4楼411)

联系电话:15115210811  13787458090  

联 系 人: 徐  勤   张金同      

开户单位:沅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长沙银行沅陵支行

帐    号:800277829411019

五、矿产开采规模划分表

根据工作详细程度不同, 它可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 4 个阶段。

    (一) 预查

    预查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资源远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 , 并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参考资料。

    全面收集预查区内的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重砂、探矿工程等各种有关信息及研究成果,并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

对有希望的地区,应选择几条路线,进行比例尺为 1:50 000 或 1:25 000的路线地质踏勘,辅以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异常进行Ⅱ—Ⅲ级查证,圈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

    (二)普查

    普查的目的是根据国家的要求和已有的地质资料,在认为可能找到预期矿产的地区内进行的矿产普查工作,以期发现矿点和矿化区并为详细普查提供基地。

普查的主要任务是:初步查明工作区内的地质构造和矿产生成的条件;对发现的矿点和其他显示矿产存在的线索进行检查并做出初步评价;圈出最有成矿远景的地段,为详查工作提供资料依据。

    普查一般都与区域地质调查结合进行。主要工作有地质填图,物探、化探工作,矿点检查和物化探异常检查等。

    (三)详查

    详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已有的地质资料,在最有成矿远景的地区内进行矿产普查工作,并为矿床勘探提供基地。

    详查的主要任务是:较详细地查明工作地区内的地质构造和矿产特征;对已检查 ( 或 新发现的 ) 矿点进行较详细的研究,做出工业远景评价,并为进一步的矿床勘探工作指出方向和提供地质与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料。

详查的工作内容较多,基本上与矿床勘探类似,只是各有侧重和工作深度、广度上有所不同。主要有:矿区大比例尺 (1:10 000 ~1:1 000 ) 填图,地表矿体的揭露,地下矿体的追索,矿石质量的研究,水文地质工作,储量计算,矿床工业远景评价等。

    (四) 勘探

    勘探指在矿产普查的基础上或在矿山的建设、生产过程中,为查明一个矿床的工业价值或保证矿山的顺利建设和生产,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其他必要工作的总和。勘探的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服务。

    勘探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查明矿床或矿体赋存的地质条件;探明矿产的质量和数量;查明矿石加工及矿山开采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或矿山生产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地质和技术经济资料。

     根据勘探工作程度以及矿山设计和建设对勘探要求不同,矿产勘探可分为初步勘探、 详细勘探和开发勘探 3 个阶段。

  1. 初步勘探

    初步勘探的主要任务是:对经过详细普查并确定有勘探价值的矿床 ( 地段 ) 初步查明其赋存条件、规模大小、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通过初步勘探要为选择合理的工业指标、确定详细勘探地段以及矿山建设总体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2. 详细勘探

    详细勘探的主要任务是:在初步勘探的基础上,对准备开采的矿体进行较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查明矿体总的分布情况、矿体形态及内部结构 , 研究矿石的物质成分和加工技术性能,研究和评价可供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共生矿产或伴生有用成分,研究矿床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等,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各种地质和技术资料。

    3. 开发勘探

    开发勘探由矿山生产部门进行。主要任务是为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及矿产储量,检查以往勘探成果,探明过去尚未发现的隐伏矿体,扩大矿床储量,延长矿山开采年限。

    

六、矿产开采公司经营范围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七、矿产开采管理办法

总则

  xxx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 凡属本省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储量评审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家评审。

  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资格的确认和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泄露提交评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评审机构评审:

  (一)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发行证券等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矿山停办或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

  前款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区别情况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提供下列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

  (四)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六)国家和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向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依据下列: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发布技术标准的矿种,可参近似矿种的技术标准;

  (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三)国家或省关于有效、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以及方面的。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申请人签发评审意见书。

  由评审机构评审的,评审意见书须盖有评审机构的印章,并附有参加评审的每位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第十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和科学的原则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储量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意见有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起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储量认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和评审意见书;

  (二)经过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国家和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予以认定,并下达认定书: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专家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有关;

  (三)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符合国家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

  (四)评审意见书合格有效。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并说由。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设计、矿业投资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均须依据经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各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矿山建设的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采矿权申请。

   登记和统计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须按照下列申报登记:

  (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开办矿山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持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批准文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停办矿山时,尚有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被认定之日起15日内,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 申报登记后的矿产资源储量,非经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注销。

  采矿权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申报登记,是其占用该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

  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开采该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登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必须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非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完整矿床(体)分割开采。

  第二十二条 矿山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闭坑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被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

  注销范围内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有可能复采的,必须采取以备复采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基础上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增量、减量和存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年度统计。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期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绘制储量计算图,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汇总,并按有关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不按本条例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或泄露评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评审活动或确认其评审资格的机关取消评审资格,有非法所得的应予以。给有关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资料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条例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擅自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矿产开采过程

  (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根据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三)确定标底和挂牌底价。采矿权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依规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报市政府组织集体议定。

  (四)公告。采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通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与出让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资料,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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