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易金矿业网 2023-06-28 03:53 编辑:admin 181阅读

一、矿山开采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总结起来,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2.新立采矿权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现以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为例说明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资料清单 备注:有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考国土资源部网页办事指南。

二、矿井开采设计总结与分析

矿井地质条件和地壳运动息息相关,地质条件根据岩石结构和稳定性密不可分,直接影响矿井开采安全,围岩稳定性从极稳固到极不稳固,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地质条件分类很有意义。

三、矿山开采设计方案

露天矿的开采步骤有地面场地的准备、矿床疏干和防排水、矿山基建、矿山生产和矿山开采结束时地表的恢复利用等。

(l)地面场地的准备。

地面场地的准备就是排除开采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如砍伐森林、河流改道、疏于湖泊、迁移房屋和道路等。

(2)矿体疏干排水。

在开采地下水很大的矿体时,为保证正常生产,必须预先排除开采范围内的地下水,并采用修筑挡水坝和截水沟的办法隔绝地表水的流人。

矿床的疏干排水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要在露天矿整个存在期间持续进行。

(3)矿山基建。

矿山基建是指露天矿投产前为保证正常生产所完成的全部工程,包括供配电建筑(变电所、供配电线路)、工业场地建筑(机修、电修、车库、器材库等)、破碎筛分场地建筑(破碎厂、运矿栈桥、贮矿槽等)、建设排土场、建立地面运输系统及自地表至露天采场的运输通道、修建路基和铺设线路、完成投入生产前的掘沟工程和基建剥离量。

(4)矿山生产。

露天矿基建工程完成以后,按一定的生产制度进行剥岩和采矿。

(5)地表恢复利用。

把露天开采时所占用的土地,在生产结束时或在生产期间进行复垦工作。

四、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扩展资料: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五、矿产开采设计报告模板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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