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源头的管理原则?
◆在现有各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结合运政信息、车辆技术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稽查信息,构建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系统。
◆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规范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升政府形象,有效避免出现货运场站车辆排队现象,避免影响大中型企业正常运营。
◆统一管理货源信息和车源信息。
◆严格把关,审核运输资源的相关指标,有效杜绝非法营运行为。
◆实施货运源头管理,为经营者与管理部门架起沟通的桥梁。
◆提供方便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功能,形成多种统计报表,为行业管理和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
二、情绪管理的必要性?
情绪管理不当会影响健康。情绪管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会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易怒易悲都不利于身心的健康发展,甚至过度会让人患病。一个对情绪有足够掌控的人,不会任凭心情大喜大悲,会尽可能地让自己保持平静,在平静中让愉悦的成分占多数。
情绪管理不当会给身边人造成伤害。情绪管理不当的人,除了自身造成危害外,还会如一颗不定时炸弹,给身边人带来伤害。谁也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你的不稳定,让爱你的人没有安全感。
情绪管理的本质是抑制坏情绪,让积极快乐的情绪占上风,一旦颠倒过来,最先受伤的一定是离自己最近的人。
三、预防事故的源头管理是什么管理?
实施危险源管理是预防事故的源头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是事故预防预控的末端环节。
风险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基于风险”是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特征。成功的事故预防经验就是实施风险管理,即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与实施。
四、源头超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追究”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三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源头监管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源头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石墨、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和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相关部门组成的货运源头治超机构,配足源头治超人员,保障源头治超经费。应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称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技能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 治超监管等部门应严格履行《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治超职责。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
(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企业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对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实行进驻监管,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监管。
(三)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监管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四)县市区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应当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账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五)煤炭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职能职责负责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和其他矿产品等货场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并协助交通运输管理、交警等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
(六)安监部门要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大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七)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同时,协助各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
(三)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各县市区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2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第九条 营运车辆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的,营运驾驶员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执法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后出场时,应主动出示货物装载凭证,接受货物装载登记;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具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中应当设置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三章 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年终考核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不得授予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货运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超载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违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治超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治超执法部门对从事营运的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及车辆改装企业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治超执法部门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对治超执法部门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对各县市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反弹严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货运源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车生产、销售、上户、维修以及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煤矿、非煤矿山、港口、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
第三条 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含中央、省属等企业、单位)装载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允许装运货物类别装载危险物品。普通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车辆超限装载标准及载物的长、宽、高规定装载货物。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规范装载,符合货物装载平衡及轴荷规定,所有货物源头单位要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四)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的货物种类品名及装载的整车重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货物装载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货物运单必须载明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货物种类、品名、重量、车辆外廓尺寸或罐体容积、装载介质密度、起始点、计重
六、仓库管理必要性原则?
1、凭单出入库原则。
2、账卡物相符原则。
3、先进先出原则。
4、不检验不入库原则。
5、日事日毕原则。
仓库是企业存储物资的重要阵地,仓库相当于战场的物资储备,因此仓库管理非常重要,在仓库管理界一直流行五大管理原则
仓库的管理其实越细越简单,越细越好管,仓库整理整顿就是彻底整理库房6s,只留下有用的原材料及工具,确定放置场所,物品100%定位,规定摆放零件的方法:零件及物料安类型或机型分开摆放以便拿去。购买专用料架按类别建立原料仓,包材仓,半成品仓,零件仓,成品仓,工具间,根据实际情况建立。
七、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必要性?
员工的异常行为管理非常重要,要对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是因为员工作为最基础的单位,是需要进行管理的。
尤其是出现异常行为的时候,要学会正确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发现、早日引导、管理员工的异常行为,那么对于企业的发展才会有更大的帮助。
八、会计行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为防范资金安全和完整提供了保障。财务风险管理则是由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组成的,其核心是风险的度量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领导者、经营者及财务人员必须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提高警惕。
为稳定企业财务活动,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增值提供了可能。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所获得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九、加强新业态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如外卖骑手、快递员、快车司机等一系列新就业形态。这些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就业问题,但与之相关的发展思路和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为持续优化新业态带来的经济活力和就业优势,相关的发展谋划和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以灵活的新制度稳定好新业态的新路子。目前,宏观的法律条例对部分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存在一定的忽视问题,部分地区对于从业者的劳动身份认证还存在差异。因此,为了让新业态行稳致远,需要建立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并且做到有弹性、有变化、有关怀。在充分开展试点和调研的基础上,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企业、平台、政府、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用分担比例等措施,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以精准的大数据挖掘好新业态的新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形势的灵活多样导致灵活就业人员急速增多,相关数据的收集和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不断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身份登记工作,在人力调配、谋求区域发展上做到底数清楚、心中有数。运用大数据、平台整合等技术手段,尽早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身份登记渠道和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登记和分类,为人员常态管理和及时保障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以靠实的新体系管理好新业态的新发展。在新业态中大多数从业者从事的是低技术低层次的就业,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企业内部管理淡化等原因,造成了从业者缺乏专业培训和有效的劳动保障。因此,要充分整合新业态市场管理的资源,调整管理思路,加强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力度,促进新业态从业人员管理体系向好发展。提高对平台、互联网企业在内部管理、人员结构、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督促企业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做好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等工作。同时,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企业、平台、从业者法律意识、规范意识,不断提高新业态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加强会计内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为防范资金安全和完整提供了保障。财务风险管理则是由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组成的,其核心是风险的度量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领导者、经营者及财务人员必须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提高警惕。为稳定企业财务活动,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增值提供了可能。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所获得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重要内容。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财务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增加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是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数据库和信息库。财务风险产生的诱因也相应增多,完全的消灭财务风险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应注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以确保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而所有风险中,企业本身的内在因素导致的风险系数高低,必然会或轻或重地作用于风险程度。这其中,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就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能降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降低财务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它为企业全面、经济和有效管理风险提供了可能。不论是制造型企业还是生产型企业,也不论是服务型企业还是施工生产型企业,面对市场,参与竞争,就会有风险。所以,要想企业的风险成本控制好,必须把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搭建起来。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管理意识,这就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基础。所以,应在既定财务目标下,根据风险的成因、特性,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防范风险,将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