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管理站需要什么知识技能

易金矿业网 2023-07-14 12:58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矿产管理站需要什么知识技能

目前,矿石的开采仍以凿岩爆破法为主,采矿施工主要工序有凿岩、爆破、出矿、矿石运输等。为促使采矿工能够根据开采矿石的赋存条件,掌握不同产状的矿体回采工艺,提高采矿综合效率。高效、安全、低贫损、低成采矿工等级评定标准

目前,矿石的开采仍以凿岩爆破法为主,采矿施工主要工序有凿岩、爆破、出矿、矿石运输等。为促使采矿工能够根据开采矿石的赋存条件,掌握不同产状的矿体回采工艺,提高采矿综合效率。高效、安全、低贫损、低成本地充分回采矿产资源,特制定本标准。

掌握不同矿体的矿石类别、稳固性、粘结性及硬度情况。

了解矿体走向、倾向、倾角,采场(矿房)的赋存状态及构成要素。

掌握各类矿体的回采工艺及操作要领。

对采矿工具浅孔凿岩机,中孔凿岩机的结构、工作原理,能熟悉了解、会操作并进行常规维检。对电耙绞车、矿用电车的机械组合构件、电气原理熟练掌握,并能正常操作使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所怎么样

矿产资源保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2、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负责矿业秩序、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办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有关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复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4、负责办理年检和延续注销登记手续;负责受理并报批转让矿业权登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探矿案件;负责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简测登记。

三、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职责

总则

  xxx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 凡属本省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储量评审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家评审。

  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资格的确认和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泄露提交评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评审机构评审:

  (一)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发行证券等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矿山停办或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

  前款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区别情况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提供下列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

  (四)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六)国家和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向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依据下列: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发布技术标准的矿种,可参近似矿种的技术标准;

  (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三)国家或省关于有效、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以及方面的。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申请人签发评审意见书。

  由评审机构评审的,评审意见书须盖有评审机构的印章,并附有参加评审的每位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第十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和科学的原则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储量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意见有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起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储量认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和评审意见书;

  (二)经过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国家和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予以认定,并下达认定书: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专家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有关;

  (三)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符合国家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

  (四)评审意见书合格有效。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并说由。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设计、矿业投资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均须依据经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各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矿山建设的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采矿权申请。

   登记和统计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须按照下列申报登记:

  (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开办矿山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持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批准文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停办矿山时,尚有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被认定之日起15日内,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 申报登记后的矿产资源储量,非经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注销。

  采矿权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申报登记,是其占用该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

  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开采该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登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必须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非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完整矿床(体)分割开采。

  第二十二条 矿山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闭坑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被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

  注销范围内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有可能复采的,必须采取以备复采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基础上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增量、减量和存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年度统计。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期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绘制储量计算图,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汇总,并按有关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不按本条例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或泄露评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评审活动或确认其评审资格的机关取消评审资格,有非法所得的应予以。给有关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资料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条例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擅自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矿产管理站需要什么知识和能力

负责地质勘查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依法负责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审批登记;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就是审核发证的!

五、矿产资源管理站单位怎么样

不太确定你说的单位。从行政管理上,原地质矿产与土地等合并成为国土资源部后,地方单位一般叫国土资源厅(局)。而原侧重于矿产勘查队伍管理的地勘局归于地方。

你说的青岛地质矿产局可能是后者。现在是资源景气时代,地勘局的工作、待遇都不错。而地球科学也是解决未来发展的基本学科之一。另外,地勘相关的学生好像也是全国最好分配的,都被抢,没有说找不到工作的。

六、矿山管理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矿产管理站需要什么知识和技能

亦称矿政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和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八、矿产资源管理站

没有土管局,全称应该是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国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九、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蒋志民

开办资金(万元):20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MB1F542589

有效期:自 2021年06月23日 至 2026年06月23日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登记管理机关:九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单位: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482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课题研究和本市土地储备、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等事务性工作,为主管部门提供地理信息、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等新技术应用和技术支撑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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