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易金矿业网 2023-07-22 08:45 编辑:admin 190阅读

一、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总结起来,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2.新立采矿权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现以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为例说明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资料清单 备注:有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考国土资源部网页办事指南。

二、矿产资源宣传标语

答:关于唐山地域特色:唐山北依燕山和长城雄关,南临浩瀚渤海,中间是冀东平原,物产及其丰富。矿产资源丰富,有煤、铁、铜、金等多种矿藏,沿海盐化工和碱化工非常发达。唐山港吞吐量达全国港口的第二位,GDP常年居河北省首位,是评剧的发源地,是党的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的故乡。

青年发展口号:

1、凤凰涅盘,浴火重生

2、英雄的城市,英雄的人民

3、公而忘私,患难与共,百折不挠,勇往直前

三、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关于推进基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提出整合基层自然资源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在县(市、区)统一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规范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基层自然资源所设置。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基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构建权责统一、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有效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

一是整合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整合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土地、矿产、测绘等行政执法职责,组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统一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名称统一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作为主管部门的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区域内自然资源(部分地区含规划、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加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县(市、区)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做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人员编制总体保持稳定,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优化基层自然资源所设置。基层自然资源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自然资源所”,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属地管理。自然资源所实行派驻管理的,要进一步厘清与乡镇(街道)相关机构的职责边界,确保各自职责清晰,避免交叉重叠,实现工作协同高效;实行属地管理的,所在县(市、区)政府通过法定形式将相关管理权限赋予乡镇(街道),明确承接的机构和人员。

五、矿产资源工作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新环境保护法。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

1.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以下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固体、液体、气体矿物质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权益。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矿业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对外开放有关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

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方案

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除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开采资格准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②开采方向准入:不得新建属禁止开采矿种的矿山;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属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数量,确实需要的须经专门的规划论证。

③开采布局准入: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进入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

④勘查程度准入:投入开发的矿产地,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程度,满足矿山建设要求。各类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

⑤储量规模准入: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

⑥利用效率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三率”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否则不予批准。

⑦环境保护准入: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

⑧安全生产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⑨规划指标准入: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扩建矿山,不给配置资源,不给配号,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⑩技术标准准入:,应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名录》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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