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易金矿业网 2023-07-19 09:08 编辑:admin 176阅读

一、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一、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釆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囯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域勘查、开釆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釆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釆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二、矿产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矿产资源优化管理办法解读视频

明确督察检查范围方面,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计划实施情况;采矿权人依法采矿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受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等13项内容。

其次,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矿产督察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四个督察组对20个矿山企业,围绕矿产开发监督日常管理和年度信息公示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

企业配合方面,各有关矿山企业要依法勘查开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端正对矿产督察工作的态度,主动配合,及时完成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矿产督察员提出的问题整改。

制度流程上,严守矿产督察制度,每季度1次、每次督察不少于2天,深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次督察结束,于10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并做好矿产督察报备系统上传。同时,根据全年督察情况,形成年度督察报告。

四、矿产资源 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拍卖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矿产资源拍卖规定:

1. 由中国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土地上的矿藏、海岸线以下水域内的矿藏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2. 矿产资源拍卖是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用于确定矿产资源使用权在竞价人之间的分配。竞买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相应保证金。

3. 竞价出价须高于标准竞价底价。标准竞价底价是指经过专业评估机构测算,结合市场行情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的起拍价。

4. 拍卖成功后,竞买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成交款项,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同时,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了相应采掘要求和经营条件。

5. 未中标或因故放弃成交者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退还。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约定义务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简单概述,实际操作可能存在具体的政策细节和地区差异。对于矿产资源拍卖,建议您在进行相关操作前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和合法性。

五、矿产资源优化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矿产资源保护法对矿产资源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里摘录几条: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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