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归国土部管理,住建局归住房和城建部管理
国土局职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 外资企业用地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延续)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变更)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注销)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新办)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延续)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变更)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注销)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新办)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延续)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变更)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保留)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注销) 矿产资源勘查(地热)审批
采矿权转让审批
采矿权(地热)转让审批
探矿权转让审批
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新办)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变更)
住建局机构主要职能(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规定;负责做好上级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申报、对接、使用等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全县重大规划项目设计方案的竞标、竞选工作。
(六)研究制定县城区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县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区详细规划和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给排水、绿化、公交、燃气、环保、消防、供电、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并上报审批;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审批权;统筹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及空间资源;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审查、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七)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法制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统一行使城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负责县城区管理范围内城建监察工作。
(八)指导全县并负责县城区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指导全县并负责全县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管理以及县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外出施工队伍、驻外办事机构管理。
(十)指导全县并负责县城区道路、桥梁、燃气、园林绿化、风景区等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三)编制县防震减灾规划,制定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上报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城镇减排、建筑节能的责任。制定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推广应用和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监管;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材产品和燃气具质量检验工作。
(十五)负责城乡建设各类资质、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指导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