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矿业权制度是什么?

易金矿业网 2022-04-25 02:16 编辑:苏香 155阅读

(1)计划经济时期:纯粹的政府行政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公布,矿业权基本是由国家控制,统筹规划,统一开发。

(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无偿行政授予阶段。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设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无需向国家支付或缴纳任何对价,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市场经济时期:矿业权制度及矿业权市场初步建立。分为两个阶段:

有偿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阶段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1996~2003),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两部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较为明确地提出了矿业权出让的概念,即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为辅阶段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至今),对“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2006年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矿业权的“招、拍、挂”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