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费标准?

易金矿业网 2023-08-07 02:35 编辑:admin 117阅读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费标准?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收费文件:价费字﹝1992﹞251号

二、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收费文件:价费字﹝1992﹞251号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二、什么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管理,采矿权申请人需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技术方案,是采矿权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按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编写内容编写,包括概述、矿产品需求分析、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开发方案简要结论和附图等。

三、云南矿产资源排名?

云南省主要矿产资源

1、锡矿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6月的统计资料,截至2001年年底,云南的锡矿产地共有80处,总资源储量为128.64万吨。其中原生锡矿有52处,资源储量为109.42万吨;砂锡矿28处,资源储量19.22万吨。近几年,在6个地、州19个县发现多处锡矿床或矿点,使得云南仍然保持锡矿资源居全国之首的地位。云南的锡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滇东南锡矿带的红河州个旧市和文山州马关县,其次分布在滇西的保山市。其中红河州资源储量为64.30万吨,占全省的49.99%,主要分布在个旧锡矿区。个旧锡矿享有“锡都”称誉,驰名世界,产量居全国第1位,是我国两大锡业基地之一;文山州资源储量为41.26万吨,占全省的32.07%,主要分布在文山州马关县的都龙锡矿,属云南的第2大锡矿床;保山市锡的资源储量为12.60万吨,占全省的9.79%。以上3个州(市)锡的资源储量为118.16万吨,占全省的91.85%。其他少量锡矿资源分布在德宏州、大理州和思茅地区等。

2、铅锌矿

铅锌矿是云南的又一优势矿产。在探明矿床中,伴生镉、铊的储量,均居全国第1位。兰坪金顶铅锌矿储量1547.6万吨,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特大型矿床之一,矿体集中,露采条件好,富矿比例大,国家已列入“九五”开发规划。云南的铅锌在全国双双排名第1,而且比随后的第2名有明显的优势。显然,铅锌是云南最有发展前途和竞争力的优势矿产,资源条件在全国最好,保有储量大且矿床品位较高、富矿较多。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发现铅矿区85处,铅资源储量689.39万吨;发现锌矿区76处,锌资源储量2129.94万吨。铅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怒江州(资源储量188.75万吨)和红河州(184.35万吨),这两个地区铅资源储量占全省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楚雄州(94.50万吨)和曲靖市(69.10万吨)。其他铅矿资源依次分布在思茅、昭通、保山、大理、文山、迪庆等地。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怒江州(1184.64万吨),占全省锌资源储量的55.6%;其次是文山州,资源储量为380.87万吨。其他部分资源分布在红河(189.57万吨)、曲靖(128.46万吨)、昭通(109.37万吨)等地。其中,怒江州兰坪金顶铅锌矿储量巨大,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特大型矿床之一,矿体集中,露采条件好,富矿比例较大。

3、铜矿

云南铜矿资源丰富,查明铜矿产(点)217处,探明储量的产地156处,矿区分布较广,遍布全省14个地州(市)38个县,探明储量958.88万吨,现保有储量849.48万吨,占全国保有储量6251.88万吨的13.59%,仅次于江西、西藏,居全国第三位。现有大型铜矿4处(东川汤丹、新平大红山、德钦羊拉、景谷民乐),中型铜矿24处,小型128处,预测铜资源量1220.3万吨。77.3%的保有储量集中在滇中、滇南、滇西分别占12.5%和7.6%。最重要的分布区是玉溪市(278.85万吨)和昆明市(271.84万吨),两市铜资源储量占全省的60%左右。现已建成东川、易门、牟定、大姚等4个大中型铜矿生产基地。其次是红河州(131.95万吨)和楚雄州(114.94万吨)。其他铜矿资源依次分布在迪庆州(62.77万吨)、大理州(21.04万吨)、怒江州(17.60万吨)、文山州(14.60万吨)等地。云南位于印度板块、欧亚板块的交界地区,成矿条件好,铜矿类型复杂多样,各类型铜矿保有储量占全省铜储量的比重及矿床平均品位为:沉积变质火山岩型铁铜矿(大红山式)占25%,沉积变质含铜硅质白云岩型(东川式)占39.5%;砂页岩型铜矿占12.8%;斑岩型铜矿占1.34%;夕卡岩型铜矿占18.6%;铜镍硫化物型占0.87%,其他类型占1.93%。全省铜平均品位w(Cu)=0.978%,富铜矿保有储量占全国富铜矿保有储量的14.11%,全省保有铜矿储量中硫化矿占46.51%,氧化矿占30.81%,混合矿占22.62%,伴生铜矿占全省保有铜储量的4%,共生铜矿占25%,其中有70%以上属单一铜矿。随着滇西三江成矿带地质工作的不断深入,以斑岩型为主的铜矿储量上升较快,近10年来新增储量超过200万吨,为云南铜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资源基础。当前云南自产铜精矿只能满足铜冶炼能力的50%左右,约有50%的缺口靠省外或进口铜精矿弥补。为此要凭藉云南靠边通海联结东南亚、南亚要冲的战略地位发展对外贸易,面向国外铜市场,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铜资源的基础上,在互惠互利的情况下可向外国矿山投资,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融通稳定的铜精矿、粗铜或废杂铜进口渠道。

4、锑矿

云南16个(州)市中,有11个(州)、市、38个县有锑矿产出,惟昭通市、楚雄州、丽江市、西双版纳州及昆明市(含东川区)为空白区。共查明锑矿床(点)171处,其中已上平衡表16处,大型1处(木利),中型3处(小锡板,巍山石岩村,笔架山);小型12处(木利那丹矿段,广南皂角树、田坊,富源余家老厂,砚山金竹冲,富宁里达,屏边山后,维西石门多、白马吉,永德崇岗,镇康小荒田,双江南美河)。云南锑矿资源居全国第3位,截至2001年年底,资源储量为30.22万吨。已发现16个矿区,主要分布在滇东南和滇西成矿区。其中文山州是主产区,7个矿区资源储量达19.09万吨,占全省总储量的63%仅广南(19.17万吨)就占全省锑储量57.15%;其次是大理州,2个矿区资源储量为9.27万吨,占全省总储量的30%左右。云南省锑矿成因:云南可划分11个锑(金)成矿带(区)。Sb-Au属同一成矿系列,二者常相伴产出。滇东坡脚组与滇西三合洞组,同为锑矿矿源层。滇东南与黔西区玄武岩喷溢早期的大厂层、主期玄武岩组、晚期龙潭组,三者含背景值远高于全球玄武岩,构成统一的Sb、Au矿源层(岩),在有利构造条件下,产出Sb矿伴生Au矿伴生Sb或二者共存),其成因都与幔源玄武岩喷溢作用有关。

5、钨矿

截至2001年年底,云南已发现18个钨矿区,资源储量为24.26万吨,居全国第8位。主要分布在个旧一文山钨矿带和迪庆州中甸南部金沙江河谷,前者属夕卡岩型白钨矿矿床;后者属热液型与夕卡型岩。这些地区的成矿条件较好,钨矿的资源远景储量较大。其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资源储量为9.62万吨,迪庆州6.04万吨,文山州4.66万吨,怒江州2.55万吨,昆明市1.40万吨。

四、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有?

答案B

地下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不仅会造成地面沉降,还会破坏地下水的自流循环。废矿石的堆积,不仅侵占农田,破坏土地资源,还会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地下采矿活动深入地下的深度相对较小,不可能诱发岩浆活动。

五、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附图包括哪些?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2、带有矿区范围、崩落范围的地质地形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主要勘探线剖面图

5、露天开采终了境界平面图

6、采矿方法标准图

六、云南有什么矿产资源?

云南的矿产主要有 : 铅、锌、锗、铟、铊、镉、磷、蓝石棉、锡、铂、银、钾盐、砷、硅灰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硅藻土、铜、镍、钴、锑、化肥用蛇纹岩、盐矿 云南省矿产资源分布 有色金属矿产 锡矿:集中分布在个旧、文山和保山地区,滇西已探明大中型矿8个,可望建成新的锡业基地 铅锌: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 铜矿:现已建成东川、易门、牟定、大姚等4个大中型铜矿生产基地。新平大红山铜矿,探明储量155.64万 吨 锑矿: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资源远景201万吨 钨矿:主要分布在滇南、滇西地区,除麻栗坡、中甸钨矿已开采外,多数 属伴生矿,矿石品位低,利用较困难 镍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地区。因76%的储量为硅酸镍,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暂难利用 铝土矿 :云集中分布在昆明、文山地区 铁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及昆钢附近 锰矿: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 钛砂矿: 集中分布在昆明、保山地区,在昆明附近的武定、禄劝、富民一带发现的特大型钛砂矿,品位高,且易采选,地质储量1400万吨,是目前我国最好的资源远景区之一 金矿:金矿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并探明了墨江、镇流、元阳等3个大型 金矿床 银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和滇东北地区 铂族金属矿:铂族金属矿产主要有铂、钯、锇、铱、钌、铑等6种,集中分布在滇中、滇西地区 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云南有14种矿产探明了储量,产地84处。保有金属储量铟4743吨、铊7776吨、镉17.95万吨,均居全国第1位;锗1112.78吨,居全 国第2位;铍(矿物量)3.64万吨、锆(矿物量)19.46万吨、锶(天青石)357.31万吨,均 居全国第4位。矿石类型,除锶为单一矿床,磷化矿、独居石、锆英石为砂矿外,其余均为 有色金属矿中的伴生或共生组分,目前绝大部分尚未开发利用 煤炭: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和滇东北地区,资源远景700亿吨。富源老厂矿区探明无烟煤储量近40亿吨,昭通盆地探明褐煤储量81.5亿吨,是目前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无烟煤和褐煤基地 磷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地区,昆明附近的滇池周围 盐矿:昆明市附近的安宁大型盐矿,厚度大,品位高,宜于大规模水采,在60平方千米范围内已控制氯化钠远景储量 130.89亿吨、芒硝62.48亿吨,是理想的盐化工基地 钾盐:江城勐野井钾盐矿,另有个旧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含氯化钾 硫铁:主要 分布在滇东和滇东北地区 。 云南地质构造复杂,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均甚丰富。非金属矿以煤分布最广,其中古生代煤田以石炭二叠纪最为重要;中生代煤田主要产于三叠纪;新生代煤田产于第三纪地层中,以褐煤为主。磷矿形成于寒武系初期的梅树村组内。岩盐、钾盐、石膏等非金属矿则形成于中生代。金属矿以有色金属矿为主,种类多,储量大,尤其以锡矿、铜矿以及储量名列全国前茅的钛矿著名于世,有“有色金属王国”之称。铁矿有形成于早期变质岩中的,也有形成于泥盆系砂岩中的浅海沉积铁矿。 冶金工业以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为主,是中国有色金属重要生产基地。其中,锡矿驰名世界,产量居全国第1位,享有“锡都”称誉;东川、易门、永胜为主要铜产地。东川铜矿所产的铜色泽如银,称“云铜”。兰坪铅锌矿储量大而集中,品位高而易开采,冶炼规模也较大。钢铁工业中,以钢、生铁、钢材产量增长最快。其中优质和小型型材基本自给有余。安宁附近的昆明钢铁厂已发展成为包括采矿、炼铁、炼钢、轧钢等部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

七、贵州与云南哪个省矿产资源更多?

贵州与云南相比,当然是云南的矿产资源更多。云南市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矿产王国。比较著名的有被称为锡都的个旧的锡矿。兰坪的铅锌矿。东川的同矿。南京鼎的清新矿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超大型矿床。露天开采条件好,付款比例袋,国家已经将其列为笫九个五年计划。

除此之外,云南还有锑、钨、铝土、铁、锰等矿产。

因此云南的有色金属矿是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高于贵州。

八、云南的矿产资源为什么不开发?

云南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锌、铅、锡、铜、铝、锑、钨、锰、金、银、煤炭、石灰石、大理石等多种矿产。然而,云南的矿产资源未能充分开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近年来,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云南作为一个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保护环境成为重要任务。矿产开发常常伴随着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因此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了限制,以保护生态环境。

2. 文化多样性保护:云南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拥有丰富的多元文化。政府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限制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态系统。

3. 地理条件限制:云南的地理条件复杂多样,包括高山、峡谷、河流和湖泊等。这些条件给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增加了难度和成本。部分矿产资源位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缺乏基础设施,使得开发变得更具挑战性。

4. 其他产业的发展:云南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农业资源,旅游和农业产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较大。政府更加重视发展这些产业,而将矿产资源的开发作为次要考虑。

综上所述,云南的矿产资源未能充分开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多样性保护、地理条件限制和其他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护环境、保护文化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九、云南省贡山县有什么矿产资源?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州拥有大量的铁矿,铅锌矿,铝,锡,铜,金,还有储蓄量巨大的优质的大理石矿等矿产资源。

十、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款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减缴、免缴。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以招标出售、拍卖、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区块编号。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二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保留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所在的区块。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探矿权变更登记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两年内,作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矿山建设立项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开采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申请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第十七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第二十三条 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于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二)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由探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申报。

  转让采矿权,应由采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的,抵押合同无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矿产储量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矿产储量经批准之后,探(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应向采矿登记管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