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矿产资源的名言

易金矿业网 2023-07-18 19:50 编辑:admin 298阅读

一、节约矿产资源的名言

1、我国的西南部受印度洋季风影响,湿润,气温稳定,温差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冬梅雨季节特点,地形二高原夹一盆地(云贵高原、四川盆地、青藏高原),有丰富的有色矿产资源,拥有我国最丰富的水利资源,有我国最丰富的地热资源,我国少数民族最大的集中地。

2、光秃秃的塬坡,龟裂的田地,沙漠真个是“桑柘无叶土生烟”呵!沙土,像炒得焦黄的炒面,一迈步,便飞黄腾达溅得你半截裤管都是黄的,宛若穿了一双高腰毡靴。

行人嘴唇裂口、鼻腔出血、眼角被沙粒磨得干涩疼痛。

抬头望天,赤日炎炎,云不见一丝,风不见一缕,干热烘烤着古铜色的身躯,那盐渍的衣裳、浃背的汗水,仿佛发出滋滋的响声。

二、节约矿产资源手抄报简单又漂亮四年级

在天地还没有开辟以前,宇宙就像是一个大鸡蛋一样混沌一团。有个叫做盘古的巨人在这个“大鸡蛋”中一直酣睡了约18000年后醒来,盘古凭借着自己的神力把天地开辟出来了。他的左眼变成了太阳,右眼变成了月亮;

头发和胡须变成了夜空的星星;他的身体变成了东、西、南、北四极和雄伟的三山五岳;血液变成了江河;牙齿、骨骼和骨髓变成了地下矿藏;皮肤和汗毛变成了大地上的草木;汗水变成了雨露。 盘古的精灵魂魄也在他死后变成了人类。所以,都说人类是世上的万物之灵。

三、关于节约矿产资源的手抄报

展示成果的方式:活动报告、调查报告、调查表、实物标本、画图、摄影、活动日记、活动记录、手抄报和展板等等多种方式。

科技成果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

(1)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

(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矿产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

(3)软科学成果,是指对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

四、关于节约矿产资源的标语

条例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能源、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设计。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按照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的要求,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对不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

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二)充分贯彻矿业权相关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

条例通过后的普法宣传工作。普法宣传是全社会了解、掌握条例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对有关工作人员、矿业权人、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等重点对象进行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围绕条例修订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要创新宣传方式,把条例有关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提升宣传实效。

五、节约矿物资源的手抄报

可回收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垃圾分类标志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六、节约矿产资源使用的倡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节约矿产资源的宣传语

明确督察检查范围方面,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计划实施情况;采矿权人依法采矿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受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等13项内容。

其次,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矿产督察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四个督察组对20个矿山企业,围绕矿产开发监督日常管理和年度信息公示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

企业配合方面,各有关矿山企业要依法勘查开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端正对矿产督察工作的态度,主动配合,及时完成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矿产督察员提出的问题整改。

制度流程上,严守矿产督察制度,每季度1次、每次督察不少于2天,深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次督察结束,于10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并做好矿产督察报备系统上传。同时,根据全年督察情况,形成年度督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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