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易金矿业网 2023-07-07 09:00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三、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八、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十、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十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十二、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十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鼓励投资勘查、开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矿产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使用土地、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当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方法和措施

(一)扩大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人在开采活动进行前,是必须报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国家通过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就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就是有效控制开采活动,以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而矿山建设的规模是国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项重要环节。因此,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二)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非常重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坚持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而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制度。对此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如扩大开采规模,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采矿权人未进行相关审批,管理机关将责令矿业企业限期改正,并将其列入采矿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三)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矿山的开采将导致环境的污染,那么矿山企业必须预先对开采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且国家规定,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矿业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方法有哪些

矿产资源:指埋藏于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由地质作用所形成的有用矿物或元素,其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产。

矿产资源的特点: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2.矿种比较齐全,产地相对集中,配套程度高;3.贫矿多,富矿少,可露天开采的矿山少;4.多数矿产矿石组分复杂、单一组分少;5.小矿多,大矿少,地理分布不均衡。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资源总回收率低,综合利用差;2.乱采滥挖,环境保护差;3.矿产资源二次利用率低,原材料消耗大;4.深加工技术水平不高。

保护对策:1.依法保护矿产资源;2.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矿产资源;3.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全过程环境管理;4.开源与节流并重,以节流为主。

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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