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集团产品?

172 2024-01-16 14:11

一、宝能集团产品?

宝能集团的产品还是非常好的

宝能集团是一家综合型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根据公开资料,宝能集团的产品线包括:

宝能汽车集团:以智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为核心,打造覆盖前瞻技术研发、整车高端制造、核心零部件(动力电池、三电系统、动力总成等)研发和制造、仓储运输、汽车销售、汽车出行、汽车金融与后市场服务等汽车全产业链生态圈。

宝能新能源:以“成为全球领先的新能源企业”为愿景,以“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为使命,从事清洁能源及环保行业的投资、技术研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配套宝能集团的产品线比较广泛,包括汽车、新能源、物流、金融等多个领域。

二、以矿产资源为主的基金有哪些?

主要的矿业基金有: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160221)、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160221(LOF)、富国中证煤炭指数(161032)分级基金等。

最常见的基金类型有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股票基金等。想要投资一只基金时,最好要知道基金成立的时间、基金经理是谁、基金管理人是谁、基金托管人是谁、基金净值历史和近段时间的走势等,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基金经理的能力,未来的走势好坏都和基金经理息息相关。

三、基金支出是什么?

基金支出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且一般将基金预算支出分为: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商贸部门基金支出、文教部门基金支出、农业部门基金支出、其它部门基金支出等。具体如下:

  1、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包括三峡工程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购置费、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支出;

  2、商贸部门基金支出,如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

  3、文教部门基金支出,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农村教育费附加支出、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支出;

  4、农业部门基金支出,包括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助支出、育林基金专项支出等;

  5、其它部门基金支出,包括旅游发展基金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排污费支出、城市水资源费支出等。

四、矿产资源出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 200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 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

《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  出租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书;(二)许可证复印件;(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三)租赁期限、用途;(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生效期限;(七)争议解决方式;(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有色股票有哪些,龙头股是哪个?

有色金属概念股:  赤峰黄金(600988)  

赤峰黄金现有股份数量5.67亿股,注册资金人民币5.67亿元,职工2500余人。截止目前,包括全资子公司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隆矿业”)、赤峰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矿业”)和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黄金”)在内,赤峰黄金共拥有5项采矿权、5项探矿权;矿区面积共计80余平方公里;吉隆矿业和华泰矿业现保有在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合计26.938吨;五龙黄金现保有经辽宁省国土厅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为14.522吨。 

 恒邦股份(00223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黄金冶炼企业。位于山东省烟台市公司主要从事黄金探、采、选、冶及化工生产等。  

紫金矿业(601899)  

紫金矿业是以黄金及基本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的高技术效益型国际矿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2003年12月成功登陆香港股票市场(股票代码:2899),2008年4月回归A股(股票代码:601899),成为A股市场首家以0.1元面值发行股票的企业。中国最大的矿产金生产企业、中国第三大矿产铜和六大锌生产企业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辰州矿业 (002155)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6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由湖南金鑫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西部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土生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原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24,000万股。  

荣华实业(600311)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871号文批准,由甘肃省武威淀粉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甘肃省武威塑料农膜厂、甘肃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武威饴糖厂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11月12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62000010502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0万元。  中金黄金 ( 600489 )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3日,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原中国黄金总公司)、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山东莱州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宝银号贵金属有限公司7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2003年8月14日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亿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中国黄金第一股”。  

山东黄金(600547)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75年,为国有大型一类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520户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之一,现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规格相当于正厅级。截至2010年底,山东黄金集团共有权属企业105家,其中二级企业45家,三级企业52家,四级企业8家。目前已形成了山东黄金矿业股份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国际矿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4+1平台”的战略格局。 

 刚泰控股(600687)  

厦门国泰前身是厦门国贸仓储运输公司,1992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公司主营IT、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房地产开发、粮油食品等,在未来发展中,公司将以仓储运输业务为基础,房地产业为主导,开拓进出口贸易和内贸业务,进军国际货运市场。  大元股份(600146)  

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于1999年6月29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是在对原宁夏炼油厂进行改制的基础上,于1998年4月21日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1999年6月14日发行公众股5400万股(另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了60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公众股于1999年7月7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有色金属龙头股:  

五矿稀土(000831)  原名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21日,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总股本为9.8亿股,其中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35亿股,占总股本的23.98%;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95亿股,占总股本的19.9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五矿稀土现有员工近千人,为国内最大的南方离子型稀土分离加工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深加工产品经营及贸易,以及稀土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公司主导产品包括高纯的单一稀土氧化物及稀土共沉物产品,其中80%以上的产品纯度大于99.99%,高纯氧化镧、高纯氧化钇等部分稀土氧化物纯度可达99.9999%以上。  广晟有色(600259)  原海南兴业聚酯有限公司是1991年由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与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占有75%的股权;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占有25%的股权。  厦门钨业(600549)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集团型股份公司(股份代码:600549),主要从事钨冶炼产品、钨粉末、硬质合金、钨钼丝材、新能源材料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国内最大的钨钼产品生产与出口企业,同时也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首批发展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福建省最具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和全国“十佳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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