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煤区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烧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监督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香河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16-8330018。对实名举报的群众符合《香河县散煤销售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