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76 2024-09-24 11:49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真实,预算约束力不强。年初预算编制金额小,年度内追加次数和金额较大。

二是部分预算指标未执行。一些单位下达的个别项目预算指标执行率为零,特别是上级追加指标未及时使用,使得资金沉淀,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上年年终决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避免预算结余较大,应根据项目可行性减少追加项目数。

二是对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及专项追加安排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同时安排专人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2020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法释〔202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

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真实,预算约束力不强。年初预算编制金额小,年度内追加次数和金额较大。

二是部分预算指标未执行。一些单位下达的个别项目预算指标执行率为零,特别是上级追加指标未及时使用,使得资金沉淀,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上年年终决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避免预算结余较大,应根据项目可行性减少追加项目数。

二是对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及专项追加安排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同时安排专人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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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的绩效目标和刚性的制度约束,组织绩效与员工绩效相分离。

2、没有建立系统的绩效考评系统。

3、绩效考评标准模糊、不切实际,随意性强,保证体系不严密,透明度不高,可操作性差。

五、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一环,是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典型形式。

调查研究既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客观规律的具体途径,因此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方法。

调查研究是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要了解客观实际,就必须深入群众、深人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搞清楚,把事物的内部和外部联系弄明白,从中找出能够解决问题、符合群众要求的办法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也没有决策权。 “调查”就是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实际,努力全面把握客观情况;“研究”就是对调查所获取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从“事”中求“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调查和研究是同一认识过程的两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人的认识活动来说,调查研究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从把握事物的现象飞跃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

在调查研究中,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其结果也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因此,切实地开展调查研究,需要掌握正确的步骤和方法。

六、房产租赁中的抵押权问题解析

房产租赁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一项普遍存在的业务。在租赁房产时,公司常会面临房产抵押权的问题。那么,公司租赁房产涉及抵押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一起探讨。

一、租赁房产的抵押权问题

在公司租赁房产的过程中,常见的抵押权问题包括:房东将租赁房产抵押给第三方、租赁房产被查封等。这些情况都可能给公司的租赁行为带来风险和影响。

具体来说,如果租赁房产被抵押,一旦出现房东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抵押权人就可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如果租赁房产被查封,公司也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房产,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经营损失。

二、应对措施

对于上述问题,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租赁房产存在抵押,则必须由房东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 约定如果租赁房产被查封,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 约定如果租赁房产因抵押权人的处置而被收回,公司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相关损失。

三、注意事项

在处理租赁房产的抵押权问题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查询租赁房产的权属状况,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情况。
  • 与房东沟通,了解租赁房产的抵押或查封情况,并要求房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如果发现问题,尽快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总之,公司租赁房产抵押权问题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法律风险之一。公司应当提前做好充分的调查与防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租赁房产涉及抵押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交流。

七、审计报告揭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

引言

预算执行是一个国家或组织有效管理财务资源的核心过程。审计报告是对预算执行的全面评估,旨在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进建议。本文将通过审计报告的角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 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问题

审计报告发现,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首先是信息收集不完整,缺乏准确的数据支持。其次是决策者在预算编制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和策略,导致预算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审计报告指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执行流程的混乱和不透明以及内部控制的不力等。这些问题导致了预算执行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以及不当行为的发生。

3. 预算执行审计的建议

基于审计报告的结果,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

  • 加强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确保信息收集的完整性,提高决策者的参与度和科学性。
  • 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促进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预算执行的反馈机制,提高对外部审计的配合度。

4. 结束语

通过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才能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国家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阅读这篇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的报告,希望本文能为您揭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八、法院执行中的案件,被执行人发现执行的案件判决文书的案号与自己掌握的不一致,应该向谁反映?

你好,如果发现法院强制执行错误,可以直接到法院执行部门反映情况。如果法院不予处理,可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要求法院对异议内容作出裁定。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九、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小企业蓬勃发展起来。然而,这些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方面常常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本文将就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会计信息报告不准确

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往往会出现会计信息报告不准确的问题。首先,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有限,容易出现漏报、错报甚至虚报的情况。其次,小企业可能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小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会计专业素养和财务分析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资金运作不规范

小企业在资金运作方面常常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资金链较短,现金流量不稳定,小企业往往容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供应商款项等情况。同时,小企业的资金运作往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控制,容易导致资金浪费和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小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预测和资金计划机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负债来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确保按时支付款项,维护好供应商关系。

3. 税收风险管理不到位

小企业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和规避,小企业往往容易在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导致缴税额度的不准确或过高。

针对这一问题,小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避免因税收问题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4. 内部控制不完善

小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往往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由于规模和资源有限,小企业可能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容易出现资产侵占、内部欺诈等问题,导致企业风险增加。

针对这一问题,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审计,提高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5. 缺乏财务规划和分析能力

小企业常常缺乏财务规划和分析能力。由于财务规划和分析的重要性被忽视,小企业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决策和业务规划,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针对这一问题,小企业应当重视财务规划和分析,加强财务管理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务支持。

结论

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然而,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技能培养,小企业可以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并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只有合理规划和执行会计准则,才能确保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租房合同中的留置权究竟存在吗?你需要知道的租房合同留置权问题

租房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租房合同中,租赁方是否拥有留置权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对其财产的扣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一般情况下,租赁方在租房合同中并不具备对承租人财产的直接留置权。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出租人在租赁物违反约定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包括留置、查封房屋等。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租房合同中的留置权相关注意事项

租房合同涉及留置权问题时,租赁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合同约定: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出租人在发生特定情况下是否具备留置权。
  • 法律法规: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出租人的留置权有具体规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司法保全: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允许留置房屋等财产。

总结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租房合同中,租赁方并不具备直接的留置权。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在遇到承租人违约行为时,可能具备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包括留置房屋等财产。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留置权问题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咨询或当地相关部门的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租房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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