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迹的保护?

75 2024-08-11 08:16

一、历史遗迹的保护?

其一,对于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地方,精心安排,尽可能恢复原址原貌。像上海的“一大”、“二大”会址,思南路上的“周公馆”,“宋庆龄故居”,“鲁迅故居”等等,恢复得越真实越好,让参观者感到“身临其境”。

  其二,对于有些已经不能恢复的遗址和文物,可以就近建立纪念馆、竖立纪念牌,以告示人们,这里是某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共四大会址,当年已毁于日军战火,虹口区就近在四川北路绿地建立了“中共四大纪念馆”,很好地进行了展示。另一处“五卅烈士墓”,也被日军炸毁,原地已是一个小学所在地,就通过竖立纪念牌的方式进行展示。

  其三,可以更多地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比如多媒体影像展示的方式,进行更有效、更合理的展示。对一些遗址和文物,可以多角度地拍摄下来,无论是展示还是研究、保存,都极为方便,辅之于文字记录,可以做得十分详尽、真实。不必非得通过实物、实景的方式展现。比如最近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与腾讯网共同制作的多媒体《上海抗日救亡分布图》正式上线公布,以直观、科学的时空分布图作为表现形式,很好地再现了历史。像“大一沙龙”之类,完全可以采用这种情况,而不必非得实物实景,效果可能也更好一些。

  保护“遗址”、“文物”应该还有很多方法,我看重要的是要有这个意识和共识,特别是对一些有重要教育作用、体现正能量价值的,更要做好保护工作。同时采取更符合实际、符合参观心理、符合节俭实用原则的方式,思路可以拓宽一些,方式可以多样一些,不必完全用一些旧有模式,这样一来才能做到既有纪念意义,又有教育意义、激励意义

二、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 自然遗产 。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 古脊椎动物 、 无脊椎动物 、微体古生物、 古植物 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 景观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 和 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历史遗迹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发挥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下列反映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与革命遗址相关的纪念堂(馆、园)、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革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强化教育功能,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以及宣传、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等有关部门及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损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公益事业

四、如何保护矿产资源?

我们知道矿产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要保护矿产资源一要合理开发利用,二要限制和禁止乱采乱挖,三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控制,四是注重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

五、衢州古都遗迹的是怎么传承保护?

衢州人偏懒,懒得开发,就保留了下来

六、怎样保护矿产资源?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如下:制定合理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政府需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包括明确的矿产资源的分类、开采标准、保护区内容等。

实施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开采许可制度,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并杜绝违法行为。

推广绿色矿业:鼓励采用绿色矿业方式,这种开采方式注重环保、节能和高效,有助于降低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和监测:定期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以便及时了解其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和开采方案。

加强矿产资源利用:通过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的原则,并实行资源的热利用和循环利用。2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矿山的生态环境,便于管理和决策。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确保每个开采项目都经过充分的环境评估,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加强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效率。

七、保护恐龙地质遗迹的意义?

 河源红色盆地的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分布范围广泛,并具独特性,集恐龙蛋化石、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脚印化石于一体,由此成为了世界罕见的“龙蛋共生地”和“三位一体”的“中华恐龙之乡”,具有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优势和条件。

保护好河源这种稀缺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依法做好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加快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河源知名度,全面推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八、保护矿产资源倡议书

保护矿产资源倡议书

引言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保护矿产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使命。为此,我们发起这一保护矿产资源倡议书,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背景

中国是一个资源大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些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长期的开采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浮现。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枯竭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恶化,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

目标

本倡议书的目标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体目标如下:

  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 保护矿产资源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减少环境污染。
  3. 推动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4.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资源管理水平。
  5. 培养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组织的努力,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树立人人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

具体举措

促进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投入,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降低开采成本。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推动资源利用的技术创新。

加强环境监测。严格监测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排放。同时,加大对矿产资源环境损害的整治力度,恢复和改善环境质量。

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制度、开发权出让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矿产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改变浪费资源的生活习惯,形成人人保护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

结论

保护矿产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使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矿产资源的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建设,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支撑。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共同保护矿产资源,共创美好未来!

九、矿产资源保护中心职责?

矿产资源保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2、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负责矿业秩序、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办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有关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复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4、负责办理年检和延续注销登记手续;负责受理并报批转让矿业权登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探矿案件;负责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简测登记。

十、保护矿产资源就是要少用矿产资源?

不是少用,是合理开发,科学评估,对地质条件做出精确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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