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场营业了吗?

易金矿业网 2022-12-31 12:06 编辑:admin 230阅读

二连浩特口岸市场暂未开放。

二连浩特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正北部、锡林郭勒盟西部,与蒙古国扎门乌德隔界相望,两市区间距离9㎞。辖区面积为4015.1㎞²,城市建成区面积为18㎞²。

二连浩特是中国对蒙开放的最大公路、铁路口岸。国境线长68.29㎞。距北京720㎞,距呼和浩特380㎞,距俄罗斯联邦首都莫斯科7623㎞,距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714㎞。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和干旱荒漠草原气候。风能资源较为丰富。野生动物有黄羊、狐狸、野兔等。矿藏主要有石油、芒硝、萤石、原盐及天然碱、石膏、砂石、粘土等。是恐龙化石产地之一,有“恐龙之乡”的美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

一、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第三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等河道内开采砂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3.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
1.第十六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十八条。三、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2.第四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局”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五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条修改为:“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3.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六、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1.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七条。七、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八条修改为:“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198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布)
1.第一段中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2.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修改为“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第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5.删去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