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证到期后还有用吗?

易金矿业网 2022-11-18 10:52 编辑:欧阳风 163阅读

探矿权到期后如果超过三个月没有及时办理延续,那么,探矿权自动进入废证管理系统。这时候,原有探矿权人的探矿合同也废止了。探矿人的相关权利也同时灭失了。所以说这个探矿权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的探矿权当然没有任何用处了。因此,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延续。

探矿资料虚假承担什么责任?

虚假的勘探资料视情节。情节严重可认定为合同诈骗,不仅要吊销探矿权证,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追究企业及负责人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勘察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勘察单位资质降级,列入黑名单,本省区勘探市场禁止进入。

枞阳麻布山转让成功了没有

枞阳麻布山转让成功了。根据资料查询在总队领导和多个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总队枞阳麻布山石英砂岩矿及铁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运作,于2014年4月份进入挂牌转让环节。按照探矿权转让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20天的公告,4月30日在安徽省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竞拍,竞拍成交价为4.5亿元。经公示无异议后,总队与该公司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我公司为一矿业公司。2003年12月,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将甲地质队拥有的某铝矿的探矿权转让给我公司,转让款为50万元。我公司委托甲地质队进行探矿,并于同年12月底签订了委托探矿合同。2004年1月,我公司先期投入100多万元。甲地质队进行前期勘查后,初步判断该铝矿储量较大,前景较好,要求将转让费提高至80万元。我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04年2月签订了补充合同,同时将余下的30万元打到了甲地质队的账户上。2004年2月底,我公司又追加投入200多万元。甲地质队看到该铝矿的前景较好,有利可图,开始反悔,以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为由想要回该探矿权。这时我公司才了解到该铝矿探矿权是由国家与甲地质队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

请问题: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我公司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河南某矿业公司 李云

答:关于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该合同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首先,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审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又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应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

其次,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并且要缴纳探矿权价款。甲地质队作为该铝矿的探矿权人,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其和国家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是部分国家出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定,探矿权涉及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

但国家出资部分与甲地质队出资部分在实际的勘查投入中是不能完全分离开的,在转让时,甲地质队应当委托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整个探矿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由审批转让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出资比例对国家出资部分和企业出资部分进行分割。对国家出资部分,甲地质队要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才能转让。

另外,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应进行变更登记。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即受让人只有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才能投入资金进行勘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某铝矿探矿权转让给你公司,既没有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转让探矿权。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因此,在甲地质队反悔的情况下,你公司不能要求甲地质队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你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甲地质队返还探矿权转让费。同时,如果在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时,甲地质队故意隐瞒其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国家部分出资形成的情况,甲地质队应当赔偿你公司先后两次投入勘查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笔者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到权威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东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