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的重要性

易金矿业网 2021-12-12 01:54 编辑:龚琴 196阅读

由于历史上的认识原因,目前尚没有一套系统、可操作性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尚未建立完整的矿山监管系统,矿山环境监管由多部门实施,已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管理不到位,致使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众多,部分矿山地质环境趋于恶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矿业成本,企业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有所抵触,只享受开矿带来的收益,而不履行应尽的环保义务。矿山企业面临的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及动力,完全来自于法律、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舆论。因此,应修订和完善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或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单项法规条例;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矿区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尽快实行矿山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的准入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赔偿办法等;提高进入矿业的门槛,如合理规划布局、规范开采,确定矿山“三率”指标、恢复治理的标准等,从源头上限制技术含量低、开采规模小的乡镇及个体矿山数量;取缔“楼上楼”的不合理矿业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灾害损失;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强制矿山开发者重视并解决开发对地质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义务,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地方性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尽快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