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易金矿业网 2021-12-08 00:30 编辑:谭安 175阅读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为了使西南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矿业生产,需加速制订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和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招标引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闭坑矿山、在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等不同矿山类型恢复治理政策以及矿产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经费预算规定,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矿产品政策,矿产品回收、代用和发展环保新材料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包括复垦计划、处置矿山废渣计划、控制废水、废气排放和净化计划等,对这些环保计划要进行独立核算,经费进入生产成本。并设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英、美和澳等国实施矿山环保计划的有关资料,实施上述计划所需经费约占矿产开发总投资的10%~20%。如英国贱金属矿山环保经费占20%;美国佛罗里达州磷酸盐岩矿山环保经费占10%~15%;澳大利亚矿山环保经费平均占10%~20%,其中仅复垦费一项平均占5%。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建议如下:

1.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3.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

建立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对可能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或避让措施。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预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开采期间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矿山闭坑时经检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金。

4.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弃物,保护矿山环境

严格实施新建矿山的矿山设计审查制度,加强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进行采矿活动。鼓励矿山提高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损失,严禁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重点加强对开采饰面石材、普通铁矿、稀土矿、岩盐、芒硝、金矿的“三率”管理。推广先进的采矿方法,露天采矿必须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由上而下分水平进行,地下采矿要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有序开采。严禁挖底掏心式破坏性采矿,禁止土法采选黄金、白银和土法炼硫、制硝、熬盐,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利用综合性矿床,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措施,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扶持、鼓励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工业化生产和稀土矿的深加工,支持煤系高岭土、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和有色金属矿共伴生组分的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硫铁矿伴生高岭土除铁增白技术、微细粒浸染金矿原生矿选冶技术等重大课题的科技攻关。

(三)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控,严格执法

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和责任过错追究机制。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有生产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限产或关闭。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不欠新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生产矿山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对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提出详细的治理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生产矿山必须补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

2.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矿山“三废”必须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对石材、水泥原料、建筑砂石、煤、硫、金、铅锌矿、汞矿、磷矿采选环保监督。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重建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治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

3.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止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有效地预防次生地质灾害。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履约金制度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取得复垦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一定时间内的免税;执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减收矿产资源税、优惠贷款、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等优惠政策。

5.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开发低废、无污染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2007~2010年,加强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密切关系的矿山环境地质学研究;开展重要矿床疏干排水对岩溶水系影响的调查评价,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开发矿山“三废”高效处理与资源化的技术体系的工艺设备;开发科学高效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重点加强西南三江地区、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实施。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

1.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闭坑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以景观生态学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改变单纯的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观点,采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生态农艺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点闭坑矿山受破坏土地的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2.加强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科学技术与应用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开展闭坑矿山废弃地土壤生物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采矿废弃物综合处置与资源化的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景观生态规划研究;进行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生态经济评价。

(五)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保护好该区生态环境,具有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库区生态建设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

加强库区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遏制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土地复垦,重建矿山生态防护林,保护库区的生物多样性,减轻因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库区泥沙淤积量。对处于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及金沙江、雅砻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主要支流沿岸可视范围(或500m范围)内的各类采矿场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库岸生态安全。

2.加强矿山排污治理,确保库区水环境安全

库区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必须有效治理,治理率和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严格控制采矿、选矿生产中的氰化物、砷、汞、铅、镉等有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库区水体;严格控制SO2排放总量;对矿山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向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支流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