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圈定的露天开采境界要保证露天采场内采出的矿石有盈利,即采用的境界刹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
(2)要充分利用资源,尽可能把较多的矿石圈定在露天开采境界内,发挥露天开采的优越性;
(3)所圈定的露天采矿场的帮坡应等于露天边坡稳定所允许的角度,以保证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
(4)用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的露天开采范围很大,服务年限太长时,应按矿山一般服务年限确定初期露天开采的深度,
(5)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露天开采境界:
按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后,境界外余下的工业矿量不多,经济上不宜再用地下开采;
矿石和围岩稳固性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量大,矿石和围岩有自燃危险等,在安全上和技术上不适子用地下开采;
(6)下列情况,可适当缩小露天开采境界:
开采境界边缘附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河流和铁路干线等需要保护,或难于迁移至露天采场影响范围以外;
排弃场占用大量农田,征地困难;
由于地形条件(如采场最终边帮上有较高的山头),造成基建剥离量大和初期生产剥采比大;
为了避开严重影响边坡稳定的不稳定岩层;
(7)当矿体极不规则,沿倾向厚度变化大,矿体上部理盖层较厚或地形复杂(如境界内有孤立山头等)时,用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初步确定境界后,再用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8)如果基建剥离量大,初期生产剥采比大,则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定用露天或地下开采;
(9)对于特厚的剥采比很小的矿床,有时要根据勘探程度及服务年限确定露天开采境界,而不应按境界剥采比确定开采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