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活动的总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或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
地质灾害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成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
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下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矿泉水属水汽矿产,地热资源是宝贵的能源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地质环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