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易金矿业网 2022-03-09 07:24 编辑:钟林 298阅读

勘查非金属矿产,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目前,勘查登记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区块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所谓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把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统一划分成“经度1分×纬度1分”的基本单位区块,纳入计算机网络。勘查矿产资源,须按照区块范围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在河南省,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面积约2.7km2;1/4区块的面积约0.7km2;1/16区块(也称小区块)的面积约0.17km2。

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最小区块不得小于1/16区块,即一个小区块。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权限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是: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③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中,属于非金属类的仅有磷、钾、硫、金刚石、石棉等5种。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是:①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除石油、天然气外,其勘查投资小于500万人民币的,已经授权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申请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资金的证明文件 ①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须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②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③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以及被委托单位进行中介服务的批准文件。④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须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勘查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①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③交通位置图。

(四)勘查登记的一般程序

到审批机关办理勘查登记,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报批、通知、领证、发证、通报与公告等审批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的申请时间及收到的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资料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3.审查

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在审查环节,河南省为保证审查质量,还设置了复查、审核、会审等把关程序。

4.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厅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5.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6.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7.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8.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工作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各级登记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勘查登记项目变更和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非金属矿产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

(六)勘查登记管理中的收费项目

1.勘查登记费

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办理勘查登记过程中,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勘查登记手续费用,目前的交费标准是100元/次。

2.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①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②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合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属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如钾盐)的勘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可以申请探矿权使用费减免。

(七)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当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八)最低勘查投入与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km22000元;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km25000元;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km2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仍应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九)违反《矿产资源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下列违法处罚项目。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①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7)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8)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