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流程?

53 2024-06-11 06:28

一、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流程?

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提起诉讼:当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应诉、庭前准备、庭审等环节。

举证:在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材料、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确定事实和认定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审查,并最终做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将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上诉:如果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判决:如果判决生效,被判赔偿的一方需要履行判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未履行判决,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其处理流程可能有所不同。比如,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和判决需要通过专业的专利权评估和专利侵权审查,而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和判决则需要通过商标相似度评估和商标使用情况审查等。

二、怎么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正局级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副局级单位与上海中院合署办公,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不定级。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1)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知、高确中、高确基)

(2)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3)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

2.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4.知识产权法院

(1)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

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决定

②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报酬裁决

③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

(3)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启示?

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或争议。这些案件通常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都有重要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禁令等法律后果,甚至可能被判刑。对于社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创新和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从知识产权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鼓励创新和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2. 尊重他人权利:在商业活动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该取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用。3. 加强法律意识: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推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领域,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创造,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总之,知识产权案件对我们的启示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权利、加强法律意识、推动创新发展。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什么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侵权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盗版、侵犯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援助可以包括法律咨询、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以帮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五、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涉案权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地域管辖可以涵盖知识产权权利的注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

2. 专门管辖:许多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如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美国的专利与商标局(USPTO)专门的专利审查和诉讼委员会(PTAB)。这些机构具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和权力。

3. 国际管辖:对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或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案件,可能需要适用国际公约或协议来确定管辖权。例如,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适用欧盟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

4. 上诉管辖: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有权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可能略有差异,因此对于具体案件的管辖范围,应该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解释。

六、知识产权案件有哪几种?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包括权利归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著作权行政案件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七、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并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广泛关注;

(二)法律规定适用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疑难复杂或新类型;

(四)具有典型性;

(五)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指导案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并统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确定备选指导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备选指导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社会公众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案例,可以向处理案件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案例推荐表;

(二)行政执法决定等案卷材料。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备选指导案例的意见,送有关业务部门、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备选指导案例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指导案例发布意见,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等正式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指导案例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等提供保障。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布的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于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宣布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是怎样?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是根据三个原则进行划分,即:地域原则、层级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其中,地域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层级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类型和金额进行层级划分,一般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原则则是指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此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受到法律、条例等规定的制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之,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

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

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

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

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

(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

(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

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

(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十、知识产权类案件可以异地起诉吗?

答案是:知识产权类案件不能在异地起诉。必须在侵权案发地及起诉单位属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发生后要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在起诉单位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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