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气的火灾危险性属于几类?

易金矿业网 2023-03-11 21:36 编辑:admin 278阅读

氮气属戊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物品本身的可燃性、氧化性和是否兼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忌水性等危险性的大小,在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盛装条件、包装的可燃程度和量的多少的基础上按天干序数将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一)甲类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的液体。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等氧化剂均属此类。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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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气等氧化性气体均属此类。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能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油布、油纸、油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均属此类。

(三)丙类

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1.闪点≥60℃的液体。如: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等可燃性液体均属此类;

2.普通的可燃固体。如: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中药材及其制品,电视机、收录机、计算机及已录制的数据磁盘等电子产品,冷库中的鱼、肉等可燃性固体均属此类。

(四)丁类

丁类物品主要指的是难燃物品。难燃物品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物品。如: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等均属此类。

(五)戊类

戊类物品是指不燃物品。不燃物品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物品。如:氮气、二氧化碳、氟利昂、氩气等惰性气体,水、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棉、石棉、陶磁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 无纸制品,水泥、石料、膨胀珍珠岩等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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